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經營路邊攤生意的男子,6年前將帳戶提供給兩岸剝皮酒店詐欺集團,集團以愛情為幌子,成功騙到桃園某朱姓商人匯款208萬多元,朱男發現被騙後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8)日將上訴駁回,依不當得利判令謝男須返還208萬多元確定。
朱男指控,謝男提供銀行帳戶給以王志男為首的詐騙集團使用,該集團成員於2011年間,化名「沈麗芬」的女子撥打電話給他,取得他的信任後,藉口報考美容師,及因擔任酒促小姐與公司解約、母親住院為由,陸續詐得208萬餘元。經警方逮獲王志男等人後,王志男等人被判刑5年2月定讞,謝男因缺乏證據證明他參與詐騙集團,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朱男主張,他的錢是匯進謝男帳戶,謝男因此獲有利益,須返還他被詐騙的金錢。
謝男主張,因經營路邊攤生意與王志男成為朋友,還是王志男的證婚人,因對方想要經營網拍生意,才將自己的存褶及提款卡、密碼借給王男使用,他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價,也沒有參與詐騙行為,不須負返還詐騙款項的責任。
一審認定,謝男只是提供帳戶並沒有詐騙,判不須還錢,但二審調查後,認為謝男除了路邊攤也經營網拍,對於自己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並非不知情,雖然沒有被追究刑責,但民事部分,被害人的確將款項匯入他的帳戶,他也無法證明沒有獲利,因此改判須依不當得利返還朱男208萬多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