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林若亞爭稅勝利 大法官:執行業務所得可列舉扣除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凱渥名模林若亞2005年報稅時,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但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要求補稅5萬餘元,林不服申請復查被國稅局駁回,林若亞打官司欲討公道,經承審法官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8)日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許列舉扣除違憲,2年內檢討修正。

聲請解釋的法官錢建榮獲悉釋憲結果相當開心,他也希望財政部應儘速完成修法,解決這種不合理的稅制問題。名模林志玲多年前也遇到同樣問題而聲請釋憲,結果不被當時的大法官們受理,補繳684萬餘元的稅。

釋字第745號解釋文全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第745號解釋。(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大法官書記處解釋,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者可能是律師、建築師、技師、著作人、工匠、表演人等具獨立性質的職務,報稅時可用「收入」扣除「成本及費用」;適用「薪資所得」者一般是軍、公、教、警跟受薪階級,報稅時是用「收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舉例來說,一名大學教授105年度收入為120萬元,為了準備教材買了20萬元的書,如果被認定是「執行業務所得」,教授的所得額可減除20萬元,最後是以100萬元計算稅率;若被認定是「薪資所得」,教授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是以120萬元扣除12萬8千元,最後是以107萬2000元計算稅率。

大法官表示,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者支出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仍不許如執行業務者般,以列舉或其他方式為實額扣除,確有不公,大法官宣告該部分之規定違憲。大法官並憂心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益趨不均,惟受制於司法之被動性,僅指出相關機關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令有關所得歸類、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各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過於浮濫等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悉心體察,貫徹租稅公平原則,合理分配國家稅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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