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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餐旅大學學生赴台中貴婦烘培坊實習,每天工作14小時、沒加班費,一個月實領不到二萬元,負責人還向實習生索賠59萬,掀起社會討論聲浪。律師認為,如果業者執意要求賠償,應先給兩名實習生每人二百萬元,反諷業者:「其實老闆是很看重這兩個實習生的,一切都是誤會!」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分析此事,引用《勞基法》規定,工作期間3個月至1年,離職前應該在10天前告知雇主,至少做好交接,避免公司困擾;但根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當雇主提供的工作內容,雇主對其有重大侮辱性行為時,或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情況,經通知雇主後仍沒改善的話,員工都可以不需預告立刻辭職。
學生投訴,實習期間工作超時、老闆曾罵他們「無腦」。林智群認為,應該已經構成得不需預告離職的要件,可以逕行離職!所以老闆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應該是不存在的。
林智群指出,從老闆的請求可以看出,兩名實習生每個人每天貢獻金額為1萬元,應請業者先就前面服務7個月(105年7月至106年1月)部分,補發約200萬元給每個實習生。
至於業者的兩項請求,包括未完成交接人力給付1天1萬元,29天共29萬元,以及老闆的精神壓力費,28天共28萬元,林智群認為,老闆無法舉證責任,所以根本無法索賠。
(圖/翻攝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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