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李姓名媛12年前在美國未婚生女,一度指某科技大老是女兒生父,對方一度認領,後來發現不是他的骨肉,李女改稱某石化吳姓董事長才是女兒的父親,提告確認吳和女兒的親子關係,但吳董否認並拒驗DNA。最高法院依據雙方交往及吳董曾支付高額生活費用給李女等情形,支持二審認定,吳董就是小孩生父,今(9)日將上訴駁回,判決吳應付256萬5000元給李的墊付扶養費款項,另須按月支付4萬5000元生活費給女兒至成年。全案定讞。
李女主張,2004年11月開始與當時擔任某金控副董的吳男交往,同月發生肌膚之親,隔年初發現懷孕,赴美待產,來回機票與生產後坐月子費用均由吳男支付,她在2005年7月生下女兒,吳男按月給付10多萬元生活費、每周末與她和女兒團聚,吳男就是女兒的生父。
吳男則否認是小孩生父,主張因同情小孩長得可愛卻「父不詳」,故出錢資助。
一審認為,科技大老與小孩無血緣,當時在美國所做的親子認領已被法院撤銷,反而是吳男對小孩有扶養事實,且兩人血型相同、長相神似,加上李女自承兩人交往已久,推算和吳參加開發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到北投二天一夜行程時受孕,依法推算李女懷胎期間,也與李女吳男在北投旅遊時間相去不遠,認定女兒是吳和李所生,而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能被免除或拋棄,判吳男是小孩生父,應於判決定讞後,按月支付女兒4萬5000元生活費。
李女上訴指吳男從2009年5月就停付生活費,要求吳男應賠償她所墊付的女兒生活費700多萬元,前年7月二審判吳男應支付李女256萬5000元,最高院維持二審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