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男王鴻偉砍女百刀判死定讞 檢察總長認有悔意提非常上訴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現年41歲的富家子王鴻偉,17年前因追求張姓女子不成,竟開賓士車撞昏張女,再瘋狂砍殺一百刀致死,張女脖子幾乎被砍斷。本案纏訟9年多,最高法院2009年以王男行兇手段兇殘為由,判決死刑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王男犯後自白犯罪,尚非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死刑判決不符公民權及政治權公約中僅最嚴重罪刑可判處死刑的規定,已於10日由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17年前的淡水情殺案,王鴻偉遭判死刑定讞,檢察總長為他提起非常上訴。(圖/資料照片)

死者是當年才20歲的張姓女子,她在200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王鴻偉,2人曾一起出遊,但因張女拒絕王追求引發爭吵,同年9月26日張女出門上班時,發現王開著賓士等在家門口,張女拒絕上車激怒王,王於是開車撞昏張女,再將張女放進後車廂後開車離開,途中持西瓜刀猛砍張女頭、頸部,張女脖子幾乎被砍斷。

不過,最高檢察署研議後,認為王鴻偉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且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有別,且王也沒有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的「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的情形。另外,此死刑判決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的慣例,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再者,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816萬元,認為王男並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檢方認為,原判決竟認定王鴻偉從無悔意,顯然與卷證內的資料不相符,另外,又將他蒐集證據的防禦權行使,誤解為犯罪後無悔意的心證理由,顯有量處死刑之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應行提起非常上訴,並經顏檢察總長核定後,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17年前的淡水情殺案,王鴻偉遭判死刑定讞,檢察總長為他提起非常上訴。(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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