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究竟是買春還是另有感情?已婚的郭姓男子多年前到宜蘭買春,因而認識林姓女子,兩人逐漸發展感情,郭男更是拿出100多萬為林女還債,但如今事情曝光,郭妻怒告兩人妨害家庭,法官雖認定兩人有「金錢、恩情、感情」等因素,但還是看在林女「其情可憫」,判免刑定讞。
▲郭男買春時認識身材姣好的林女。(示意圖)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郭男買春時被林女所吸引,兩人交往後,經常到基隆、新竹的摩鐵發生關係,郭男也助林女一度脫離賣淫行業,更拿出100多萬幫忙還債,但兩人交往4年後分手,林女再度賣春。
然而林女丈夫卻在之後發現郭男簡訊,懷疑兩人有姦情,便找到郭妻質問她,郭妻也回家逼問郭男,才讓整件事情曝光,讓郭妻氣得告兩人妨害家庭,郭男也承認兩人有交往,並發生多次性關係,但林女否認,只說發生性關係都是為了抵債,因此一審法官判林女無罪。
但檢方不服上訴,郭妻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後,郭男出庭指證,表示一開始兩人雖是性交易,但交往後都是兩情相悅,林女曾說要用性關係抵債,但他沒有接受;加上檢方找出林女傳訊表示「我要抱抱,還要親親,還要…看你怎麼辦?」「謝謝你,幸好有你相助,才得以度過難關,這份恩情銘記不忘」等話,顯示兩人的確有感情及恩情,只是法官認為破壞婚姻責任並不全在林女身上,加上其罪有「其情可憫」之處,因此最後依刑法第61條第1款「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規定,判免除其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