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為強化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並從風險管理角度,實施必要性之檢驗,確認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新增「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於105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性檢驗」。違者屆期未改正,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表示,該專案執行將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資本額為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非屬百貨公司的綜合商品零售業者,進行全面稽查。
食藥署指出,該專案稽查重點包含業者是否針對所販售金針、蘿蔔乾及蜜餞產品的成品或半成品,就食品添加物用量,每半年或每批至少進行一次檢驗;針對所販售的即食鮮食食品、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直接生食的截切生鮮蔬果產品之成品,就微生物數量,每半年或每批至少進行一次檢驗。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違者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