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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拒馬主張抵抗權遭打臉 北院認損害公物、妨害公務有罪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323攻佔行政院」案,台北地院今(10)日將21名被告中的11人判處有罪,另10人則判處無罪。雖然被判有罪的被告以抵抗權、反抗權抗辯,但不被合議庭接受。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判處魏揚等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因合議庭認為,魏揚等人的言論頂多屬於提振抗議群眾的士氣、帶領群眾呼喊口號等,主觀上難認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北院表示,另有3人因破壞警方的拒馬、鐵絲、鎖鏈等物品,被以損壞公物罪,分別遭判4至5個月不等徒刑,雖然被告是以抵抗權、反抗權加以抗辯,但不被合議庭接受。因合議庭對於服貿協議是否屬於未經授權、以及立委審議的過程是否侵害民主憲政秩序,均持保留態度,且合議庭認為,假如服貿協議真的是私訂的,體制內尚有中立的途徑能處理紛爭,例如透過大法官釋憲的方式來救濟,抗議者不一定要使用此種激烈手段抗議;至於妨害公務部分,均因蒐證齊全,合議庭認為事證明確,且不是在人群中推擠造成的狀況,所以分別判處8人3至5個月不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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