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到超商拿一瓶礦泉水未結帳就離開,店家報警;女子稱當時到店外打電話,完畢後要回去結帳。法官不採信此說詞,近日依竊盜罪判李女2月徒刑,得易科6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圖/攝影者Steven Depolo, Flickr CC License
判決書指出,李姓女子於去年6月某日,到台北市某超商,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1瓶市價新台幣28元的礦泉水,並將其放入隨身肩背包內,未結帳旋即離去。店家發現後報警處理。
李女向警方供稱,當天拿了一瓶水後手機就響起,但她接不起來這通重要電話,想重開機又關不了機,情急下到店外的公共電話回電;為了要拿皮包裡的電話卡,所以就把水順勢放進包包裡,非故意不結帳。
店家則說,調閱監視錄影器發現,李女當時未在操作手機,追出店外跟她說礦泉水還沒結帳,李當下也沒有要走回店內結帳的舉動。
台北地方法院審酌相關事證,不採信李女的說詞,也認為這起竊盜案件的物品價值雖然微薄,但考量她過去有竊盜前科,顯見其欲不勞而獲,且一再食髓知味,加上店家不願意和解等狀況,因此依竊盜罪判處李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