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7)日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院會討論,不需經過黨團協商。根據通過條文,未來補習班負責人、員工及老師在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都需揭露真實姓名,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廢止立案。
為加強對補習班的管理,避免老師藉職務之便騷擾、甚至侵犯學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短期補習班的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都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
此外,短期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經查刑事紀錄證明書等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