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某國中一位32歲何姓生物老師,3年前班上一名男學生準備會考期間,透過網路詢問課業問題,老師多次約出男學生,卻趁著在家替男同學洗澡時,對他舔胸、口交,事後男同學家長提告,老師事後還辯稱「不知他還沒滿16歲」。
▲圖/達志影像
何姓老師對男學生伸出狼爪,在住家替男同學洗澡時,一時性起對他做出舔胸、口交動作,過程中沒有違背學生意願,事後仍遭家長提告,老師事後坦承,有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但辯稱只知道對方未成年,「沒有考慮到他未滿16歲。」
男學生表示,老師是他國一上、下學期的生物老師,兩人有互換臉書,臉書上有寫自己的出生年月日,不可能不知道他幾歲。
法官審理後認為,老師怎麼會不知道學生幾歲,且明知男學生未滿16歲,思慮尚未成熟,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行為實不足取。由於老師沒有前科、已與家長和解,且罹患思覺失調症,法官審結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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