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5萬元去年上路,許多民眾獲得退稅,但不知今年報稅是否須將這5萬元併入所得申報。對此國稅局表示,個人的貨物稅退稅無需申報,但營利事業仍要課稅。
▲期限將至,民眾趕往國稅局報稅。(圖/記者林敬旻攝)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減少環境污染並達節能減碳目的,去年1月6日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並於同月8日生效,民眾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申請減徵每輛新車貨物稅新台幣5萬元、新機車貨物稅4000元。
然而,適逢5月綜所稅申報期間,不少民眾致電國稅局詢問,去年換車後收到減徵的5萬元貨物稅退稅款,是否要併入105年度所得額申報所得稅?
官員說明,個人換購新車所領取的貨物稅退稅,屬於政府補助性質,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但因此收入的成本與必要費用為100%,收入減除成本與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0元,因此個人拿到貨物稅退稅款,無需併入綜所稅申報課稅。
不過,如果是企業購車舊換新,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將該退稅款列入年度收入,依規定計算營所稅。
官員表示,消費者委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產製廠商與進口人取得退稅後再轉交給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如果收付間沒有差額,就沒有所得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