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倒性通過同婚釋憲案 2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爭議許久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大法官今(24)日作出的解釋,等於宣告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根據司法院公布的資料顯示,參與會議的14名大法官中,有2人提出不同意見書,在絕大多數贊同的情況下,通過這條釋憲案。

壓倒性同意的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提到,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也就是包括親屬稱謂、繼承等繁複問題,不在這次解釋範圍內。

雖然壓倒性通過,但仍有部分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大法官黃虹霞表示,這陣子收到數量相對眾多的反方陳情書及幾位姊妹雨中吶喊所欲表達對後代子孫的關懷、對傳統婚姻可能被改變的恐懼,也聽到祁家威先生在憲法法庭上親口闡述他歷經數十年的煎熬,她認為,大家都是生活、生長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兄弟姊妹,緣於手心手背都是肉,對於釋憲結果內心只有哀矜沒有喜悅。

黃虹霞在「部分」不同意見書提到,她同意同性戀者有權自主決定永久結合關係,相互扶持,應以法律對此種結合給予適當保護;不同意本件解釋中關於婚姻自由部分論述、同性婚姻關係與異性婚姻係等無差別,及不能以是否有自然生育子女可能作為對二者為差別待遇之依據。她認為,釋字第554號解釋文開宗明義,揭示婚姻及家庭係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試問:無自然生育子女可能之同性別二人之結合如何得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婚姻章是民法親屬編之一章,由立法體例可知:婚姻確係親屬關係之根本,所有親屬關係因婚姻關係而衍生;其衍生之常態表現方式不正是因婚姻而自然生育子女嗎?

黃虹霞認為,大法官現階段之職責,只需判斷法律對相同性別二人間永久結合關係之保護是否已足,但不認為大法官有權及適宜,於中央主管機關法務部已表態擬制定伴侶專法,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針對本問題完成多個不同版本法案審查之此時此刻,就法律應如何保護相同性別二人永久結合關係之立法形式,過度表態。

另一名大法官吳陳鐶提出的不同意見書提到,台北市政府之聲請不合規定;受理本件台北市政府之聲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使本院淪為各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角色;並指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是否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變動,並非一昧地仿效他國之作法即可,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之間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直接民主程序決定之;現行民法規定之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謬誤;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不同意見書。記者潘千詩攝影

▲部分不同意見書。(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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