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7)日宣布完成「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修正,使申請經營公設民營電視事業的主體資格及條件更明確。
NCC昨天舉行例行記者會,表示參考各界意見後,完成「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第4條修正。
副主委翁柏宗表示,將原條文內的「政府機關」及「行政法人」刪除,僅限於「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使申請經營公設民營電視的主體資格及條件更為明確。
NCC表示,「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第4條修正為「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
NCC說明,這項辦法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使政府依法捐助的財團法人,在申請設立具公共性或公益性電視事業時能有所依循。
另外針對「民視新聞台」換照案,NCC表示,因近期股權、經營權爭議,還有政論性節目有涉己事件報導,表示「續行審議」,並要求民視先提交內部倫理委員會討論後,將具體報告向NCC提出後才會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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