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復興航空的副機師在南港空難發生後,向公司提前解約,結果遭公司求償訓練費及違約金。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副機師未舉證曾要求興航改善飛航安全而公司未加重視,今(21)日判決須賠償興航130萬餘元確定。
2016年11月宣布解散的復興航空,於2014年7月發生澎湖空難,又於2015年2月發生南港空難。一名在復興任職的陳姓副機師認為,公司無法提供適當安全的工作環境,且工時、工作內容危害他身體健康,基於生命安全,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5年3月提出離職申請,在離職人事異動表勾選離職原因,依優先順序為「晉升機會問題」、「轉任友航」、「公司無法提供安全的飛行環境」。
高院認為,陳男主要離職原因是晉升機會問題,第二是轉任友航,最後才是公司無法提供安全的飛行環境,但又無法舉證曾要求公司改善飛安卻無效果,認定陳男不符合「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條件,應依契約賠償公司,並依據陳男與興航簽約10年,但陳男只任職3年多,應負66%的賠償責任,訓練費及懲罰性違約金經計算相加後,判決陳男共應賠償130萬餘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