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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經過多次的審議,今(11)日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及第6條,自明(104)年起,只要國定假日的紀念日或節日於例假日,一律補假。最先受惠的104年度將有六次3天以上的連假,其中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達4天,共放假115天。
由於明(104)年228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等六個節日,都適逢周六或周日,造成年度放假總日數僅109日,讓民眾嘆生活工作苦悶,有假還放不到。
內政部提出修正案後,經行政院6月4日核定,於今(11)日正式發布,未來若放假日逢週六,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週日,則在次一個上班日補假,而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仍維持現行往後補假的方式辦理。
內政部表示,未來除原農曆除夕與春節逢例假日補假外,未來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遇到例假日也一律補假,有利連假的形成,除了保障民眾放假的權益之外,也有助增進家族情誼及刺激觀光經濟消費。(整理:實習編輯王怡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