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欣怡、簡翰鳴/台北報導
大法官20日宣判死刑制度仍屬合憲,但僅適用於最嚴重犯罪類型,那標準誰來定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並沒有明定哪些行為屬於「最嚴重之犯罪」,因此個案認定上屬於法官心證。法界分析,未來將會用過去的死刑案例來當作標準,也就是說如果手段不夠凶殘,沒有像鄭捷、陳金火等人一樣罪大惡極,甚至就像是「城中城案」奪走46命這類的兇嫌,都有可能因為是「間接故意殺人」而逃過死刑。
記者(2014.05):「會不會覺得後悔嗎?會擔心被判死刑嗎?」
鄭捷2014年在捷運上亂刀奪4命,最高法院合議庭5名法官一致認定判處死刑,但現在大法官認定死刑合憲但條件嚴格。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09.20):「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犯案情節要最嚴重,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並沒有明定標準,未來還是須由法官心證,換言之將會用過去死刑案例來當作判斷標準。
律師劉韋廷:「例如說殺害他的父母親,殺了以後再把他的父母親屍體烹煮,或甚至活活的摘取他的器官讓他因此而死亡,這種讓我們覺得慘無人道或認為極端的極端,才有可能符合大法官所說的是最嚴重的情節,才能夠判處死刑。」
性侵殺害女保險員甚至還分屍疑似吃人肉,恐怕要犯下如陳金火般嚴重殺人惡行才需槍決伏法,因為間接故意的犯行已被排除在死刑行列。
城中城死者家屬戴小姐(01.26):「她(縱火嫌犯黃格格)沒有判死刑,我們這邊過世那麼多人誰有辦法給我們一個公道。」
2021年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縱火犯黃格格因為間接故意逃過死刑,但法界人士分析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在客觀上的差距微乎其微。
律師張耀宇(前北院法官):「我們對於人的主觀是沒有辦法直接探知的,只能靠著用經驗證據的方式去推論他主觀是什麼,但是這樣或多或少會造成個案的法官在審理上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認定。」
死刑合憲,設下八大生死門宛如緊箍咒,更被批評是技術性廢死,反對聲浪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