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疑違法放貸案,台北地院裁准羈押禁見前永豐金控董座何壽川等3人;何壽川3人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3)認定原審准押合理,並無違反比例原則,駁回抗告確定。
▲前永豐金控董座何壽川。(圖/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偵辦永豐金控疑違法放貸案,16日發動搜索約談行動,17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院18日中午認定何壽川涉違證交法的背信等罪,加上有多名重要關係人未返國接受調查,有勾串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除了何壽川,檢方同時向台北地院聲押禁見永豐餘公司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的妻子廖怡慇;北院18日中午同樣裁准。何壽川不服遭押,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晚間指出,原審斟酌全案卷證,認何壽川3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裁定收押禁見,尚屬有據,且在目的與手段間之的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高院指出,何壽川3人均否認犯行,何壽川與張金榜間供述不相符;張金榜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可交換公司債,邱董有同意,其等也有跟何董報告過,何董知道這件事情,沒表示反對等語。再參以何壽川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當時他不知道張金榜的提案,是在民國100年6月轉成可轉債時,他才知道,所以就把原來匯出去的錢,在會計科目上很清楚記載買可轉債等語,顯見何壽川就其知情且同意永豐餘全球公司認購GiantCrystal公司所發行可交換公司債。
此外,廖怡慇的供述與證人證述也有不相合情形,且張金榜以立可帶塗銷其所書擬,由永豐餘全球公司認購GiantCrystal公司所發行之StarCity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及評價費用的簽呈上簽核單位「董事長何」的字樣,並將塗銷後的簽呈交付金管會;廖怡慇刻意撕毀她於StarCity公司、CityVision公司股東明細、獲利分配表關於日期部分記載,明顯有湮滅本案重要證據舉動。
高院表示,本案重要關係人、廖怡慇配偶李俊傑尚未到案,且何壽川為永豐餘集團負責人,張金榜為永豐餘公司土地開發部經理,廖怡慇為三寶公司決策者,3人均擔任要職,不排除以其地位影響共犯及其他關係人陳述,也有串證、滅證之虞,本案犯罪事實龐大,諸多證人、證物仍有待檢察官持續追查、釐清。
高院指出,檢察官自逮捕時起24小時內即向原審聲請羈押,核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無違,且先有合法逮捕,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並未違反「拘捕前置原則」;本件執行搜索程序時,雖廖怡慇在場,然此是對於廖怡慇保障,避免廖怡慇財物遭受執行搜索、扣押程序人員不當侵害,且搜索、扣押程序要屬對物強制處分,並非對人強制處分,另廖怡慇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雖無法自由離去或進入檢察署,必須待在檢察署內特定處所,她仍可前去上廁所及裝水,尚非為檢察官逮捕,難謂檢察官聲請羈押已有逾越法定期限24小時情形,尚無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