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5)日繼續處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稍早二讀通過關鍵的第7條條文,確定為4年4200億元,期滿後可追加預算及期程,但要經立院同意,且不超過前期預算及期程。
▲立法院臨時會5日繼續處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並二讀通過關鍵的第7條條文。(圖/記者林敬旻攝)
根據二讀條文,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持規定之限制。
條文也規定,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的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的百分之15。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的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另根據二讀通過的第5條條文規定,中央部會辦理前瞻計畫時,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就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等項目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