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國道飆高速找廁所?去年一名魏姓男子,因肚痛急欲找廁所解放,竟在國道上飆速173公里,遠超過最高限速110公里,危險駕駛讓他收到一張8千元罰單及吊扣牌照3個月,魏男以腹瀉趕時間為由提出行政訴訟,不過法院仍判敗訴駁回訴訟。
▲國道警察測速。
去年底魏男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在國道1號北上216公里處飆出173公里的高速,遠比限速110公里還多出63公里,被國道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2款開罰八千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記違規點數3點,之後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男子收到超速罰單。(圖/翻攝畫面)
魏男表示提出行政訴訟,表示開車前一天因得了慢性腸胃炎,到中藥行買藥吃,隔天行車經過西螺休息站沒多久後發現自己腹絞難耐,不僅開始冒冷汗、背脊發涼,肛門持續收縮快憋不住,只想盡速趕到目的地,不過最終仍未趕到拉在褲子上,還請假洗車、洗褲子,他也提供洗車單據證明。
之後更使用苦肉計,提到家中只有這部車,除了每天要開車嘉義、彰化老家來回外,還要送貨、帶外公到醫院洗腎,現在被吊扣牌照將無法用車,若外公有緊急狀況就沒車可用,母親可能見不到外公最後一面,「我也不知道怎麼面對母親」。
▲男子在國道飆出173公里的高速。(圖/翻攝畫面)
但法官認為,魏男經過休息站不舒服後,卻未在下一個交流道口找地方如廁,而是堅持到彰化交流道,違反常情,因此不符「緊急避難行為」要件,且國道飆高速恐導致他人危險,法官最終判魏男敗訴,還要負擔訴訟費300元,全案仍可再上訴。
★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