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擁有美國紐約大學牙醫學系學位證書的台籍男子劉理傑,為取得國內牙醫師資格,於2009年10月報考牙醫師高考類科,經考選部初審,認為劉男沒有國內醫院實習通過的證明,劉男先參加第一階段筆試,考過後還須補繳在台實習1年的證明書,才能參加第二試,劉男不服打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7)日作出釋字第750號解釋,宣告《醫師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並未違憲。
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是為確保醫師的專業能力及醫療品質,以維護病患權益,目的應屬正當,加上國內牙醫學畢業生及國外牙醫學畢業生一體適用,形式上固無差別待遇;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未必受有足夠臨床實作訓練,且縱使有,但國外使用語言、醫療文化及接觸的疾病型態,與國內情形並不相同,相關規定可彌補外國學歷畢業生臨床經驗的不足,並不違背《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