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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30週年 政黨社團蓬勃展現民主多元

今年是台灣解除戒嚴30週年,解嚴後,無論在政黨、政治團體或社會團體方面,數量都是持續成長,尤其社會團體的蓬勃發展,展現台灣民主自由與多元包容的現象。

1987年解嚴,內政部統計,1989年就有40個政治團體登記在案,隔年增加19個,到了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累計有93個政黨;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有144個;2016年,第三次政黨輪替,截至今年6月已有319個政黨。

全國政治性團體方面,如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黃埔四海同心會等,分別於1990年、1991年成立,至今年3月止統計有58個政治團體。

主管政黨與政治性團體的內政部民政司表示,這些都是民主進程的自然現象。對於實際沒有在運作、未推候選人選舉的政黨,政黨法修法也訂出處理機制,讓政黨符合成立與存在的意義。

▲台灣政黨發展蓬勃。(圖/資料照)

社會團體部分,則可從數據看出社會開放後,蓬勃發展的多元聲音。根據統計,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到去年底統計有1萬5539個。1987年解嚴時,有734個社會團體,到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有8542個;截至2016年底,總計有1萬5539個,與2008年相比,幾乎增加1倍。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指出,人民團體越來越自由開放,也是另一種社會支持,傳統家庭功能式微,社會團體透過社會參與,組合多方聲音,為相同的議題發聲,譬如婦女權利的倡導運動在過去幾年相當成功,此外,包括反核運動、環境生態保育、勞工運動、同志運動等倡導型團體,也不像過去戒嚴時期,同類型的團體只能有1個;解嚴後,只要名稱不同都可以成立。

陳志章說,社會團體的蓬勃發展,體現民主社會的多元現象,與總統開放直選、政黨輪替都有關係,這同時也是民主深化、學習的過程;民眾有結社自由,在言論自由範疇內,不同族群表達各自的聲音,彼此尊重、包容,也在過程中,試探社會的接納程度。

內政部推動社會團體法修法,設立由原先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並取消20歲以上才可參與社團的年齡限制等,更加彰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結社的基本權益。

內政部表示,目前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跟政黨等3個不同屬性的團體,都放在「人民團體法」中規範,但大法官解釋認為這會限制集會結社的自由,因此內政部推動修法,不同的團體用不同的法來規範。目前政黨法、社會團體法都已送交立法院排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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