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福華大飯店3年前向張姓女子承租房屋,做為高階員工宿舍,不料員工莊姓夫妻的女兒因憂鬱症跳樓身亡,宿舍變成凶宅,從原本市價1280萬餘元減為920萬元,張女向莊姓夫妻及福華大飯店索賠損失的353萬餘元,台中地院一審判賠,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逆轉,認為福華大飯店在法律上沒有監督莊女的義務,改判福華不必賠償。
▲台中福華大飯店。(圖/翻攝自Google Map)
福華大飯店在一審時指稱,莊女死亡地點不在房內,房屋也沒因此毀損、滅失,應無凶宅之說;莊姓夫妻則說,女兒輕生時已是成年人,父母無監督權,不必負賠償責任,台中地院一審認為,依內政部見解,「在房屋內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就屬凶宅,影響交易行情,因此判莊姓夫妻必須在繼承女兒財產的範圍內,連帶賠償353萬餘元,並依民法第433條之規定,得請求承租的福華給付353萬元,直至清償。
莊姓夫婦放棄上訴,判決確定,福華大飯店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福華在法律上並無監督莊女的義務,且實際上也無法監督,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福華不用賠償,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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