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8/1 10:09發稿│11:05 更新】
台鐵松山車站去年7月發生區間車爆炸,造成24人受傷,涉嫌引爆火藥的林英昌被檢方依24個殺人未遂罪罪嫌,一審遭重判30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日撤銷原判決,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合併判處29年10月,併科罰金30萬,罰金可易服勞務,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兒少法規定,林英昌應加重其刑,但未遂犯依法減輕其刑,依刑法33條第3項規定,遇有加有減時,應先加後減,就成年人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部分,應量處較加重後最高刑度20年為低之刑度,原審不察,沒有減刑,因此撤銷改判。
2016年7月7日,台鐵1258次北上區間電聯車於晚間即將進入松山站之際,突然發生爆炸,共造成25人輕重傷,警方調查發現,爆炸的第6車廂座位上方行李箱長形爆竹就是爆炸點,而從車廂內廁所採集到的DNA與56歲傷患林英昌相符合,認定林涉有重嫌。林經過一周治療後出院,立即送往北檢複訊,訊後裁定收押。
檢方查出,林英昌罹患扁桃腺癌,頸部打入鋼釘無法轉動,領有殘障手冊,但因生病與家人產生衝突,故離家出走,漸有憤世忌俗想法,欲以轟轟烈烈的自戕行為向社會表達抗議,遂於105年4月起分別在苗栗、桃園製作火藥罐,並於同年7月7日上午自南投搭車北上,並於晚間引爆炸彈。
檢方認定,林英昌涉犯24個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一共26罪,且為想像競合犯,從重以殺人未遂罪處斷,並具體求刑30年。一審期間,林堅稱只想自殺,否認有殺人犯意,但北院於今年2月間依殺人未遂罪將他重判30年。
▲台鐵爆炸案爆裂物。(圖/資料照片)
▲台鐵炸彈客林英昌。(圖/資料照/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