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被控在10年前,因特別費不夠用,以假發票向退輔會轉投資的「榮電」公司核銷23萬餘元公關費,供私人花費。高院更三審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證明胡犯罪,判決胡無罪,由於本案爭訟逾6年,且更一審、更二審都判他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決不得上訴,全案定讞。
▲胡鎮埔。(資料照)
檢方指控,胡鎮埔(69歲)於2007年初卸任陸軍司令轉任退輔會主委後,因退輔會當時編列每月4萬餘元的主委特支費不夠用,剛好時任榮電公司董事長李豐池是胡推薦派任,胡於是找李商量,每月涉用假發票向榮電挪用公關費1萬元到3萬元不等,合計23萬餘元。
更三審再度詳查檢方所舉51筆可疑支出,認定胡均用於和榮電公司業務有關的飲宴或餽贈,依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證明胡鎮埔及王成明涉犯證交法背信等罪,因此判決2人無罪,由於本案從2010年繫屬法院,至今已逾6年,且更一審到更三審都判決無罪,依速審法規定,本案不得上訴最高法院,胡、王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