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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治療效果!健康食品非藥品 107年起強制標示

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為提供消費者清楚的資訊,避免誤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宣布,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不具醫療效能」、以及「用量提醒」的醒語。

藥物,藥丸(圖非新聞當事人/攝影者Jamie,flikr CC License/網址http://bit.ly/2gKK3vN)

(圖與新聞內容無關/攝影者Jamie,flikr CC License/網址http://bit.ly/2gKK3vN)

衛福部食藥署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應分別標示與「藥品」或「療效」區隔的醒語,及健康食品均應標示「用量提醒」。

針對與藥品或療效區隔的醒語,食藥署表示,健康食品是膠囊及錠狀的,考量其型態與藥品較為類似,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其他類型產品,即非膠囊及非錠狀產品,應標示「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字樣。

用量提醒的醒語部分,食藥署指出,無論是何種型態的健康食品,都得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

該新制生效日預計將從明(1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衛福部提醒業者應注意此規定實施日期,把握緩衝時間及早因應準備。對於此新規定上路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均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法規生效日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為期半年,即產品於107年7月1日起製造者,均應依規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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