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緩起訴爭議 法務部:監獄人滿為患需加強運用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IC設計廠商群聯電子涉嫌隱匿與海外子公司交易,新竹地檢署認定,群聯董事長潘健成違反證券交易法,因情節不重處分緩起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批評,檢察官無視刑事訴訟法,竟違法給予緩起訴。對此說法,法務部檢察司表示,這是對緩起訴在訴訟及社會矯正功能上的誤解。

檢察司表示,「緩起訴」顧名思義即是暫緩起訴,檢察官在一定要件下,對於被告暫時不予起訴,而課以被告其他義務,以達成國家追訴犯罪之效果。隨社會快速變遷,社會治安事件日益增加,犯罪案件及人數一直攀升,監獄人滿為患,亟需加強運用緩起訴制度,以建立轉化犯罪的機制,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填補被害人的損害、有利被告再社會化及犯罪之特別預防等目的。且對犯罪行為,追訴並非唯一選擇,在考量司法成本,犯罪行為之惡害,兼顧被害人權益及犯罪行為人教化更生之可能性,緩起訴制度,實為一種更有效率更為經濟且更具教化功能之刑事訴訟制度,也就是刑事司法上之「前門政策」,減少將來審判定讞入監執行人數。

檢察司指出,在今年7月行政院核定的「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中,就戒毒策略曾指示法務部逐步提升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比率,從105年之11%,106年提升至15%,並於4年內提升至20%;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為疏減訟源、降低監所收容人數之要求,以及因應人民參與審判後新刑事訴訟制度之配套,曾決議擴大適用緩起訴機制。

檢察司強調,另檢察官「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一定之條件或履行一定之義務,藉由被告履行一定的義務,使國家達到追訴犯罪的目的,使被告有機會改過自新,被害人得到一定的彌補,甚至增加社會公益的挹注。而為避免緩起訴運用可能有不當或不法情事之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規定告訴人對緩起訴處分不服,得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若無聲請再議之人案件,檢察官亦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議,以資救濟,是緩起訴是國家、社會、被害人、被告四方均蒙其利的刑事轉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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