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重點包括鬆綁「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新法三讀施行後,公務員有權從最有利標、最低標中二擇一,避免公家機關採最低標便宜行事,還增訂「防賄條款」,若有違法行賄廠商將列入公報中,公共工程招標將拒絕往來3年。
此次《採購法》修正草案也增訂「採購審查小組」條款,以確保公共工程和採購品質,若政府機關辦理2億元以上工程採購,得成立小組協助審查需求、經費與採購策略,以便減輕基層公務員壓力。草案為防範得標廠商違法,也增訂「情節重大」要件,並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行政院會12日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重點包括鬆綁「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研議已久,過程中工程會廣徵各界意見,且已融入部分立法委員提案版本,希望藉由本次修法,能使政府採購制度更臻完備。
賴清德並指出,尤其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啟動在即,此時修法放寬最有利標適用條件,除可減少廠商低價搶標衍生工期延宕、品質不佳之風險,亦有助於提升政府採購效能,修法有其必要性及正面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