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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臺水董座收賄500萬 貪汙判8年定讞須入監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臺水董事長徐享崑被控12年前,收受金棠公司500萬元賄款,讓該公司承攬的「拷潭及翁公園淨水場」工程,在連續2次試運轉均不合格下,仍繼續給予改善時間,最後在第3次試運轉成功,工程延宕逾5年。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二審採證認事,於法無違,事證明確,今(19)日將上訴駁回,依貪汙罪,判處徐享崑有期徒刑8年,500萬元賄款沒入,全案定讞。

徐享崑被控,於2005年9月任臺水公司董事長,就任前,金棠公司承包臺水的「拷潭及翁公園淨水場」,雙方發生履約爭議,臺水委託律師發函要求解約,金棠請求調解,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2次調解不成,金堂負責人葉信村擔心,若解約將導致鉅額損失、破產,遂讓管理部協理黃百祿(扁親家)居中牽線、協調、商議賄款金額,等徐享崑就任後,雙方於同年12月10日晚間,在台中市金典酒店餐敘,由葉信村將500萬元交給徐享崑,央求徐享崑幫忙,徐享崑果然指示臺水承辦人辦文同意與金棠續行調解,終於達成,給予工程再次改善機會、通過驗收。

一、二審均認定徐享崑有罪,其中,台中高分院以徐享崑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500萬元沒收。徐享崑不服,主張不具公務員身分,雖有批准續行調解,但未受賄,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依相關證人證詞,徐犯行明確,駁回上訴、判8年定讞。

前臺水公司 徐享崑

▲徐享崑。(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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