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中影副董事長莊婉均遭控利用監管財務之便,長期、大量挪用中影款項新台幣7億多元,去年更一審依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等14項罪名,將她判刑5年8月,不得易科罰金,可易科罰金部分,則被判刑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26)日將其中7個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其餘7個部分判刑確定,總計有7年9月不可易科、另9月可易科。
莊婉均被控,於民國95年擔任中影副董事長期間,利用保管中影公司及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大小章的機會,陸續以土地開發基金、購買辦公大樓、購買房屋土地等不實名目,將中影資金挪作他用,事後遭中影提告,指控莊婉均挪用7億多元。
▲莊婉均。(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