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纏訟十多年的RCA汙染求償案,前年一審判RCA與兩家控股公司須賠償445名受害人5億6445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27)日針對這起台灣史上最大環保汙染侵權案二審宣判,486名受害人獲賠7億1840萬,全案可上訴。
▲RCA工傷二審宣判。(圖/記者潘千詩攝)
求償員工主張,跨國資本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RCA,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於1970年至1991年在台灣設廠,期間曾被台灣政府選為模範工廠,最輝煌時期員工高達兩、三萬人,但RCA來台二十多年,因桃園廠使用有機溶劑處理不當,造成上千名員工罹患各種疾病、數百人罹癌過世,受害的529名員工集體向RCA求償27億元。
北院於2015年4月判決RCA、法商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等3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45名受害人5億6445萬元,RCA員工關懷協會於高院審理期間,將求償人數從529人增加成1554人,索賠金額由55億多元增加到72億多元。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協會在二審增加求償人數、金額於法不合,於2016年4月間裁定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