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一名鍾姓男子,於今年6月深夜騎自行車載著一隻小狗遺體,到景美溪畔對牠開腸剖肚,內臟散落河畔,相當驚悚,目擊民眾嚇得報警,雖《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任意宰殺動物,但該小狗被宰殺前早已往生,並非活體,不符《動保法》保護對象,因此鍾男不起訴處分。
▲(示意圖/資料照)
今年6月20日深夜45歲鍾姓男子將一隻小狗遺體放在自行車車籃,沿新店區寶元路一段防汛道路騎車,小狗一動也不動,一名毛姓女子見狀覺得可疑,跟在鍾男後方觀察,看見鍾男將自行車停在路邊後,用手拎著狗屍往景美溪畔走,再放到地上,隨即拿出刀對狗開腸剖肚,狗內臟散落一地,屍體疑似被丟到河裡,毛女嚇得通知動保單位並報警,警方將他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函送法辦。
鍾男供稱,因為狗早就往生,他才帶到溪邊處理,不過當天他有吸膠,並不清楚發生何事;毛女證稱,她看到鍾男載狗時,狗一動也不動,當鍾男對牠開腸剖肚時,狗也沒發出哀號。
由於《動保法》第12條所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是針對活體對象,因此鍾男宰殺已死亡的小狗,無法可管,將他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