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公司有超過20項「超嚴格」規定,還控告員工擅自離職?新北一家整合行銷公司控告許姓女員工在設計案完成前離職,要求許女償還92萬多元所得,但許女反控公司過多嚴格規定,超時工作、且未保勞健保等,算一算還要給她63萬多元薪資。新北地院法官調查後發現,該公司的確有許多規定,甚至用「競爭力戰鬥指數表」考核員工,宛如軍事管理。
▲女設計師忍受公司許多嚴格規定。(示意圖/資料照)
該公司控告許女,指她2011年3月簽訂合作書,合作期限為5年,期間雙方為合作契約或承攬關係,許女用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業務,再按約定比例分配利潤,不續約就要返還未完成案件總金額,而許女卻在2016年9月5日未完成某設計案的情況下,決定不續約,因此提告要她返還92萬1928元所得。
但許女反控,她是應徵進入公司擔任設計師,而公司不但未幫設計師保勞健保,且每天從上午8點30分到晚上10點才下班,跟原定的上午8點50分上班、下午6點下班完全不一樣,更不用說公司還有許多奇怪規定,要她掃廁所、接待客戶、洗碗、倒垃圾、遲到1分鐘罰100元、下班忘記關電腦罰錢、未打會議紀錄者罰1000元、丟錯垃圾者罰1000元、打錯客戶名字者罰500元、事假、病假未事先打電話則不算數,額外罰款1000元等,甚至還有「競爭力戰鬥指數表」來考核員工,根本是軍事管理!這樣算下來公司還少給她63萬元薪資、補繳30多萬元勞工退休金。
雖然公司稱許女非正職員工,且「競爭力戰鬥指數表」只是對合作人員續約與否的參考,但法官認為許女上班得遵守20多項嚴格規定,還被公司要求離職2年內不可從事競業工作,雙方顯然就是勞雇關係,因此裁定駁回公司聲請,改判須再給付許女63萬元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