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江梅綺女人徵信」負責人江梅綺,5年前被控利用受託捉姦的機會,偷拍一名法院女科長性愛光碟,恐嚇女科長離職,女科長身心俱疲提告求償。高等法院今(29)日維持一審見解,認定江女侵害女科長的隱私,致其精神受極大痛苦,判須賠償30萬元確定。
女科長主張,江梅綺接受林姓委託人委託,查詢她的個人素行,但江竟要求周姓下屬於2012年5月竊錄她在臥室內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2個月後寄發偷拍照片給她,隔年江的員工又持續打電話恐嚇,要她離職,她因壓力過大,前往醫院健檢時,發現疑似罹患甲狀腺癌,隨後接受醫院切除手術,江梅綺與下屬周男侵害她的權利,應賠償她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一審判江女與周男須連帶賠償30萬元,周男放棄上訴,判賠確定,江女提上訴,高院認為北院判賠金額尚屬適當、並無過當,駁回上訴、江女須賠償3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