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一名劉姓男子偷偷複製女性友人的住家鑰匙,並於凌晨偷偷闖入其家中強拍裸照,再用手機打字轉換成Google語音,藉此勒索50萬元,事後他拿掉裝扮後折返,假裝英雄救美仍被識破。最高法院指劉男雖認罪賠償120萬元,但被害人身心受創難平,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定讞。
▲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
判決指出,劉男知道被害人獨自租屋,2016年12月9日,他向被害人借用機車,發現女方的鑰匙包含住處鑰匙,便趁機複製,同月12日,劉男到女方家中作客,離開時故意留下皮包,事後便告知對方將於隔天上午5時許去取回,但他卻在凌晨2時許,持鑰匙潛入住家,以用手提袋、防風面罩等物蓋住受害女子頭部,聽聞對方想要求救時,還拿布塊塞進她嘴裡,並親吻胸部、臀部等處,最後以手指性侵得逞。
劉男接著拍攝女方裸照,並用Google語音威脅女友人「妳的照片在我這,我要50萬元!」受害女子回覆稱自己沒錢,劉男再透過Google語音說「跟那位凌晨5點來的朋友借50萬元,如果沒有錢,照片就會被散播在社區裡!」之後,劉男便一人分飾兩角,假裝歹徒並將裸照傳給被害人,並威脅對方開網路視訊直播自慰給他看。被害女子報警求助,並拆穿劉男犯行,劉男到案後坦承性侵與拍裸照,但辯稱勒索被害人是故佈疑陣。
法官認為,被害女子遭劉淫辱長達2小時,身心嚴重受創,又因擔憂裸照外流,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恐嚇取財未遂罪等罪,合併應執行10年6月徒刑。
劉男上訴二審時,允賠被害人120萬元並先付50萬元,但法官認為,被害人身心受到極大創傷,仍不願原諒劉男,因此酌減改判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合併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定讞;加重強制性交罪改判8年徒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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