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統促黨、愛國同心會適用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昨天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犯罪組織」的定義要件改為「持續性」犯罪,若未來法案完成三讀,紅色、黑道政黨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且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均可依法究辦。

中華統一促進黨,統促黨(圖/翻攝自中華統一促進黨臉書粉絲專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昨天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未來若三讀,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均可依法究辦。(資料照/翻攝自中華統一促進黨臉書粉絲專頁)

台灣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長期公然暴力滋事,但是卻因為這些組織難以界定是否以牟利為目的,而難以適用刑責更重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因此多位民進黨立委相繼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以適用這些團體。

按司委會初審通過條文,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例如「黑牛」黃鴻寓已經伏法,但若有人自稱其幫眾,也能適用。另外,為保護證人,新增「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透過網路作證,境外人士也能前往我駐外館處,藉由視訊作證。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坦言,就組織性犯罪而言,持續性比牟利性重要,而且是持續地危害社會治安,未來也會督導檢察官的起訴是否符於法律規定。他並強調,不是掛名政黨就可以排除暴力性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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