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苗栗一名50歲的徐姓男子,4年前擔任公車司機時,在車上認識一名患有智能障礙的女乘客,徐男不僅主動跟女乘客要電話,還看準女乘客反應遲緩、表達能力不佳的缺陷,3度性侵女乘客。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徐男否認犯罪,但已與被害女乘客母女達成和解,今(11)日駁回上訴,依乘機性交罪判處徐男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公車司機徐男於2013年5月間,因駕駛的公車往返於新竹及竹圍間,而在公車上認識被害女子;雖然被害女子已成年,但因中度智能障礙影響,心智年齡僅7、8歲,徐男與被害女子互動往來後,發覺女子說話口吃、反應遲緩反覆,竟主動跟被害女子要電話,並看準被害女子心智缺陷而不知如何抗拒,於同年10月17日晚間20時許,在新竹市某保養廠司機寢室內性侵被害女子得逞。其後,被害女子因晚歸遭養母質問,女子坦承跟徐男去吃東西,養母擔心女兒被欺負,隨即打電話警告、阻止徐男,但徐男並未理會,又於2014年3月間及6月30日晚間20時許,分別在被害女子家中以及苗栗某國小司令台後方空地,各與被害女子發生關係,當晚被害女子返家後跟養母表示下腹部疼痛,經養母進一步詢問,得知徐男的犯行,養母憤而報警處理。
歷審認為,徐男枉顧被害女子為心智缺陷之人,為滿足私欲,性交被害女子得逞,所為對被害女子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所生損害非輕,並酌徐男犯後雖否認犯罪,但偵查中已與被害人母女達成和解,前有酒駕前科,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公車司機徐姓男子將患有重度智能障礙的女乘客帶回寢室、小學司令台後方發生關係,遭判刑定讞,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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