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有關華航近來多次打壓工會,並遭勞動部判定為不當勞動行為一事,時代力量黨團今(19)日表示,將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之1增修條文,要求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對於有不當勞動行為的國營事業董事、理事、經理人,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國營事業對基層員工權益的保障,應該要帶頭做示範,更重要的是,如果國營事業已經被勞動部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不應該只是由勞動部處以罰鍰了事,因為就算對國營事業科處罰鍰,最後還是整個國家買單,對於要負責任的董事、理事、經理人,必須建立一個適當的究責機制。
黃國昌指出,時代力量提出的條文明定,國營事業就工會法第35條規定所生爭議事件,經勞動部裁決有不當勞動行為時,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應負責任之董事、理事、經理人,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情節嚴重者得撤換之。
黃國昌說,希望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國營事業出現傷害基層員工勞動權益的情況時,能擔負起責任,而不是雙手一攤完全推給公司治理,不然就等於放任他們去做這些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