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二審遭判刑2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20)針對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駁回上訴,依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定讞。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圖/資料照)
鄧文聰另涉嫌與前董事長黃正一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二審時鄧文聰遭判有罪、黃正一無罪,最高法院今天撤銷此部分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新台幣130億元。
鄧文聰另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在香港渣打銀行開設帳戶,欺騙幸福人壽承辦人該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而匯入款項,再以該帳戶質押借款。
鄧文聰一審被判刑28年,併科罰金9億元,二審則被改判2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7億5000萬元,犯罪所得1億9384萬美元沒收。
鄧文聰上訴三審,但最高法院認為,渣打銀行案情事證明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
至於鄧文聰被控與黃正一共同掏空部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沒等到向美國請求協助調查的司法互助資料回覆即判決,且未調查黃正一辯詞與卷內證據不符之處,撤銷此部分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