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台南報導
南投一名陳姓女子2012年與林姓男子結婚,目前因為毒品案,入監服刑!在獄中的她,控訴老公遊手好閒,不僅不給他生活費,也不來探監,兩個人的婚姻有名無實,再加上自己罹患「愛滋病」因此訴請離婚。但台南地院認為,根據夫妻平等原則,婚後兩個人沒有住在一起,也沒有互相支付對方生活費,探監也不是夫妻的義務,另外雖然陳女罹患愛滋,但她的老公才能以此理由訴離,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女受刑人自曝有愛滋想離婚,法官認為只有先生能用這理由訴離。(示意圖/資料畫面)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這名陳姓女子主張,婚後她和先生分別住在南投以及台南兩地,婚後老公沒有工作,也不曾給她生活費,甚至在結婚隔年時,老公就因為犯重利罪被羈押,期間也曾經對他動手毆打成傷,還提出驗傷單為證。陳女在還沒被關前,曾向南投地院提起離婚訴訟,當時先生並未到庭也未答辯,明顯放棄合議。當時訴請離婚並未獲准。
而這名陳姓女子從2013年開始,也因為多起刑事案件進出監獄,這次再向台南地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官認為,女方對無法維持夫妻生活需付較重責任,陳女的老公雖然在她坐牢期間沒去探監,但探監本來就不是夫妻間的義務。而陳女提到自己有愛滋病,這種病屬於具有傳染性且足以威脅兩造婚姻生活安全的無法治癒疾病,但只有陳女先生才能以此理由訴離!法官認為,陳女對婚姻破裂的責任較重,依法不得由她訴請離婚,判她敗訴。
新聞一出在PTT上引起討論,有人留言說:「智障法官」認為為什麼不能判離,罹患愛滋病還只能由老公訴請離婚的理由讓攘很無言,但也有鄉民跳出來說:「簡單來說,先生得愛滋可以是太太要離婚的理由 太太得愛滋可以是先生的離婚理由, 但自己得愛滋不是理由」、「不是性別歧視,是「A患愛滋 入監服營」的話 得由B訴請離婚,而不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