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勞基法修法日前通過,將勞工加班後可換補休入法,行政院補充說明,換補休須勞工同意,否則可開罰百萬。沒想到有網友抓包,指出法條從頭到尾都沒寫「違反勞工意願視同未給付加班費」或「違反勞工意願者不適用此法」。
▲勞基法修法通過引發許多勞工不滿。(圖/中央社)
「不禮貌鄉民團」日前在臉書指出,「出大包了,這次修改勞基法,竟然忘記把罰則寫入法條裡」,原來是這次爭議最大的勞基法32-1補休條款,政府承諾勞工加班後可在「加班費」和「補休」二選一,並強調如果雇主違反勞工意願可開罰。沒想到「沒把罰則寫進條款裡就三讀通過了」,完全沒提到「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該怎麼罰,依哪一條來罰。
對此,勞動部澄清,勞工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就應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該法第32條之1規定,應完全依照勞工意願,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勞工補休。若雇主強制勞工補休,就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可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罰。
不過,「不禮貌鄉民團」也指出,退一步來講,沒給加班費會被罰款是本就存在的罰則,但違反勞工意願,強制以補休代替加班費,是企業刻意使用手段逼迫隱瞞勞工該享有的權利。「不禮貌鄉民團」認為,對此政府竟沒有追加則罰,只是照原本的「未給加班費」開罰,不是鼓勵企業「騙看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