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已解散的復興航空4年前在澎湖發生空難,造成機上乘客、組員共48人死亡,交通部民航局認為,該機正、副駕駛有嚴重操作疏失、興航未落實飛航組員管理訓練,對興航裁罰300萬元罰鍰並要求立即改善,興航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興航確有疏失,且與這起空難有重大關連,今(17)日判興航敗訴,可上訴。
2014年7月23日傍晚7時許,興航GE222航班搭載54名乘客、4名機組員,從高雄小港機場飛抵澎湖馬公機場,當時受麥德姆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側風過大,GE222申請重飛降落時失控,墜毀馬公機場旁的西溪村民宅,共造成48死、15傷。
民航局、飛安會調查後,於2016年10月認定興航違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依《民用航空法》裁罰興航300萬元罰鍰並要求立即改善。興航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改提行政訴訟,主張飛行本身高度依賴飛航人員的經驗及臨場判斷,並非航空公司所得干預,不能把本件空難歸責興航。
北高行調查發現,除天氣因素,另有許多人為疏失,且民航局在馬公空難後,對興航執行專案檢查,又發現安全管理系統、飛航操作品質保證系統、組員疲勞管理等7大項14小項缺失,均與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有關,可見興航沒落實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確實違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更重要的是,飛安會調查結論認為,若飛航組員照民航局或吉普生進圖實施進場程序,並按照頒布之誤失進場程序實施重飛,本次事故將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