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案,太電打官司求償,一審判前財務長胡洪九、前董事長孫連帶賠償太電港幣1.8億多元,另外胡還要再賠償太電3.2億多元,胡針對其中的11萬美金提起上訴。由於太電未繳587萬多元的裁判費,加上高院認為,此案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的條件,今(30)日廢棄部分判決,逆轉改判孫、胡免賠港幣1.8億多元定讞;胡仍須賠償1百多億台幣,創掏空案判賠最高紀錄。
▲胡洪九。(圖/資料照片)
太電主張,胡洪九從1986年起綜理公司的財務、會計事務,全權負責集團國內外資金調度。於1990年代太電為對海外、港澳及中國大陸地區投資,先成立海外紙上子公司,再以墊付款名義,將資金匯往海外子公司,繼由海外子公司成立孫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太電則間接持股各該公司的方式對外投資,以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於1994年間另在香港成立子公司CPE公司作為資金轉運中心,用以結清龐大資金帳務及切斷帳務流程。嗣胡洪九明知將於1999年10月13日自太電退休離職,卻以偽造私文書,惡意辦理 CPE公司自願清算,銷燬CPE公司的帳冊,致太電對於海外子公司的財產失控,債權無法追償、投資金額無法回收,受有損害美金2億4121萬餘元;又胡洪九利用持有太電處分港麗酒店股份所得價金,將其中美金6150萬元指示匯往胡洪九掌控的泰鼎銀行帳戶,挪供己用。
高院認為,胡洪九就CPE的清算、豁免債務等部分,雖有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的行為,但太電未舉證證明其因為胡洪九的侵權行為受有債權無法回收之損害美金2億4121萬餘元,故太電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胡洪九給付美金5萬5000元本息部分,無理由;至於港麗酒店處分損害部分,胡洪九業務侵占美金6150萬元,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太電已舉證證明。胡洪九辯稱,泰鼎銀行融資給太電集團,由太電集團存放在泰鼎銀行之定期存款作為貸款擔保,這筆款項是用來償還太電海外子、孫公司積欠泰鼎銀行的貸款及泰鼎銀行為海外子公司墊支擔保存款,並未侵占,不可採。胡洪九另為時效抗辯亦無理由。太電公司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胡洪九給付美金5萬5000元本息部分,有理由。
▲孫道存。(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