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市某公司前年承攬台中發電廠工程,施工期間一名連姓員工不慎從29公尺處墜落地面死亡。林姓負責人以178萬5000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台中地院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林男3個月刑期,緩刑2年;處該公司9萬元罰金。
▲台中發電廠。(圖/翻攝自台電官網)
判決書指出,42歲林姓負責人承攬台電水火力發電事業部台中發電廠的「TR7輸煤皮帶機轉換塔等底板更換工作」工程,連男擔任該公司的技術員。事發於105年8月13日,連男夥同2名同事從事舊底板更換工程,因新底板未平整鋪於鋼構,導致連男腳踏新底板不慎從29公尺高處墜落地面。
連男送醫搶救,但傷勢嚴重,其頭部、胸腹部鈍挫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事後林男與被害人家屬以178萬5000元達成和解,台中地院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林男3個月刑期,緩刑2年;處該公司9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