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嫁來台灣的越南籍阮姓女子,在桃園市家焢肉飯店工作,除了基本的洗碗、煮飯外,竟還在包廂內脫衣熱舞陪客人狂歡,2016年6月遭蘆竹分局警方查獲。對此,高院判處阮女拘役25日,緩刑2年。
▲與本新聞無關。(示意圖/資料照)
已經取得台灣國籍的阮姓女子,平時在黃姓婦人經營的焢肉飯店工作,假日期間則兼做陪侍小姐,2016年6月間,3名員警喬裝成男客到店消費,老闆娘帶著他們到包廂內,阮女與另3名越南女子入內陪酒、跳舞,期間還將身上的一件一件褪去,就連胸罩都脫下,等到員警蒐證完成後,在外待命的警方進入包廂內當場查獲。
桃園地院一審時,認為貨櫃屋包廂並非任何人可自由出入,阮女脫衣陪酒的行為難認是公然猥褻,判她無罪。不過,高等法院認為,貨櫃屋的大門無法上鎖,縫隙也可讓外人窺視,符合公然猥褻要件,認定她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但考量她智識程度、經濟與工作各方面條件後,處她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並諭知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