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逾46年,台中市政府104年提起訴訟。一審救國團敗訴,二審達成和解,救國團將給付不當得利給台中市政府,111年將返還土地與建物。
▲救國團占用中市公有地,將給付不當得利給並在111年返還土地與建物。(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民政局表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長期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逾46年,市府104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告訴,要求返還占用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市有土地及相關費用。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救國團敗訴,二審高院法官勸諭兩造和解,由市府委任民政局副局長盧政遠為訴訟代理人,與救國團代表台中市團委會總幹事王崇綸於6日達成和解。
救國團應在109年1月31日前將建物移轉登記回歸市有,並且在111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占用部分設施後,返還所有占用土地,並將建物部分動產騰空後歸還。
救國團應在3月20日前給付一審判決不當得利金額給市府,加計結算至今年1月31日合計為新台幣694萬1765元,以及一審訴訟費用144萬6745元,二審訴訟費用也由救國團負擔。
救國團返還土地及建物點交前,應依照所使用的土地面積3293平方公尺,按季向市府繳交以申報地價7%計算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