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王姓女子去年9月開車行經國道5號雪山隧道,3分鐘內被測速照相機連續測得時速61、65公里,均低於最低速限70公里,遭國道警方依法開單,記違規點數1點並罰鍰3千元,王女不服申訴,指稱當時心臟不適才會減速要求撤單,卻遭法官打臉,認為她明知自己有心臟疾病,應繳回駕照不得開車,卻以此做為申訴理由並不合理,駁回她的要求。
王女申訴表示,開進雪山隧道時,可能是外部空間和車內空氣循環所造成的差異,造成她心臟二尖瓣脫垂症發作,突發胸悶、心悸、絞痛等症狀,本能地用右手撫心並放慢車速,直到約3分鐘後症狀舒緩,這才恢復正常車速,測速照相未分析和憫惜駕駛人當下身心狀況,要求撤銷處分。
國道警方則回覆表示,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械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停車待援,雖然雪山隧道內並無路肩可供停駐,但有設置「避車彎」供用路人緊急臨停。
而警方也認為,王女供稱有突發胸痛、吸不上氣及心臟不適等症狀,當下應將車輛駛入停車彎休息或請求協助,卻持續往南,且王女也承認長久以來有偶發心臟不適,「上路就像不定時炸彈」,原本就不得駕車,卻仍執意駕車上路也違反規定。
法官認為,王女心臟疾病如若她所述的突發性,且程度「足以嚴重影響身心常能」,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繳回駕照不得開車,她卻圖一己之便置公眾安全不顧,繼續開車上路,認定原處分並無違法。
▲王女在雪隧內低於最低速限被開單,辯稱心臟病申訴卻遭駁回。(圖/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