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為協助花蓮震災區進行災後重建,營建署除協助災民安置及辦理建物安全鑑定等工作外,為加速重建工程,將比照台南105年0206震災作為,補助受災縣(市)政府辦理災後危險建物拆除清運工作。
▲圖/記者林敬旻攝
營建署表示,為協助災民加速震災後重建及維護公共安全,將補助受災縣(市)政府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拆除,補助範圍包括:
(一)震災後建築物倒塌或嚴重毀損,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搶險拆除者。
(二)建築物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其有權處分人於規定期限內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出具拆除同意書,由政府協助拆除者。
(三)受災戶住屋裂痕深重或傾斜過甚,非經拆除重建不能居住,或因遭砂石掩埋或積泥沙致不能修復,其有權處分人於規定期限內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出具拆除同意書,由政府協助拆除者。
(四)經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未於期限內出具拆除同意書,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強制拆除者。
營建署表示,本項計畫為災後搶險措施,將由受災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辦理緊急評估(鑑定紅黃單)並收集受災戶之拆除同意書與審查需求經費後,送營建署彙報行政院核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