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二段在2015年11月,曾發生過一起死亡車禍,當時駕駛大貨車的潘姓男子臨停在右側路肩,不料騎機車酒駕的王姓騎士追撞到車尾,經急救後仍不治。潘男事後被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但士林地院近日審酌,潘男雖違反大型車臨停須距離路緣1公尺的規定,但死亡主因是王男酒駕肇事,因此判決潘男無罪。
▲潘男在汐止區新台五路二段附近發生車禍。(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潘男駕駛一輛載送挖土機的大貨車,沿新台五路由南向北行駛,為了接電話,臨時停靠到路肩,右側前後輪分距路緣1.79、1.27公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大客車臨停規定。
王男騎機車酒駕,未注意前方狀況,導致機車右側的車頭撞擊大貨車左側車尾,在強大的撞擊下,王男連人帶車翻覆倒地,造成顱內出血、肋骨及盆骨骨折等嚴重傷勢,在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另外在王男體內驗出血液酒精濃度每分升210毫克。
法官調查發現,案發路段的光線相當充足,任何人都能注意到潘男所停靠的大貨車,但王男在撞擊當下並沒有任何閃避及煞車痕跡,因此可見王男並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非因為潘男在路肩停車提高了風險,因為王男雖然沒引按規定僅靠路邊,但車身左側距路面邊線右緣仍有間隔0.8 公尺,並沒有侵入路面邊線及最外側車道,因此認為王男的死亡不能歸責於潘男,最後判決潘男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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