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規定!違著作權法 偷錄電影、演唱會最高罰75萬

記者謝抒珉、許宏超/台北報導

不只看舞台劇、戲劇演出難防觀眾偷拍,其實電影院、演唱會也有類似問題,像是電影院會派工作人員在場內巡視,發現偷拍會在散場時請他刪檔,否則如果片商要提告,違法著作權法最高可以罰75萬元。不過多半演出單位都採取柔性勸導。

▲電影院都會放置告示牌,提醒民眾場內不可攝影、錄音。

動畫電影,繽粉海底世界,咦?但這畫面黑色邊框也太大了!因為這是民眾在電影院違法拿手機偷拍。

▲有民眾違反著作權法,在電影播放期間擅自錄影。(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宣導片不斷提醒,看電影不能盜錄,各大影廳外頭都會立告示牌,禁止攝影錄影,電影放映中工作人員場內巡視,發現偷拍會在散場時要求刪檔,否則影院將協助蒐證,若片商要提告,以違反著作權法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最高併科罰金75萬元。

換個場景到演唱會,五月天台上唱得正嗨,台下粉絲狂拍,就算唱到紐約也照拍不誤,明明幾乎演唱會須知上就有這一條,清楚寫著「禁止任何器材攝錄影、錄音」,但工作人員只能勸導。

▲演唱會現場也是禁止錄影。(圖/翻攝自林佳緯YouTube)

到了兩廳院,工作席8到10人盯場防偷拍,不遵守先勸說,誇張情況影響秩序才可能請執法單位出動。違反著作權法屬於告訴乃論,不告不理,演出單位多半柔性勸導,希望觀眾能自律。(整理:實習編輯王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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